一是民事責任。民法典規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應當承擔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且應當與行為的具體方式和造成的影響范圍相當。需要注意的是,對侵害英雄烈士姓名、肖像、名譽、榮譽行為提起民事訴訟的主體,可以是英雄烈士的近親屬;英雄烈士沒有近親屬或者近親屬不提起訴訟的,檢察機關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 二是行政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相關規定,以侮辱、誹謗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在英雄烈士紀念設施保護范圍內從事有損紀念英雄烈士環境和氛圍的活動,侵占、破壞、污損英雄烈士紀念設施等,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三是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設“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將侮辱、誹謗英雄烈士的行為明確規定為犯罪。法院依法嚴懲侮辱、誹謗英雄烈士行為,保護英雄烈士的人格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旗幟鮮明反對和抵制歷史虛無主義等錯誤思想。
原創文章,作者:菜菜歐尼醬,如若轉載,請注明來源華算科技,注明出處:http://www.zzhhcy.com/index.php/2023/10/13/3be46255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