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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節嚴重可撤銷院士稱號!中國工程院院士增選公示、投訴調查與處理辦法

來源丨科獎中心整理自中國工程院官方網站
中國工程院2023年院士增選工作于5月31日啟動,7月底相關提名材料已完成提交。在中國工程院公布有效候選人名單之前,還需要經過公示、投訴調查、處理、審查、審議等流程。
根據中國工程院院士增選候選人材料公示辦法,中國工程院各學部常委會在候選人提名結束后研究確定候選人材料公示單位。中國工程院委托候選人單位的主管部門組織對候選人《提名書》材料進行公示。公示材料為候選人《提名書》第一至第十項內容。公示期為15天,擔任單位黨政正副職負責人的候選人延長公示期至20天。
根據中國工程院院士增選投訴調查與違規違紀行為處理辦法,辦法明確了學術不端與違規違紀行為的范圍,其中候選人有以下情形的,認定為學術不端:
(一)候選人《提名書》中的學歷、經歷等基本信息以及個人聲明事項中存在虛報、應報未報行為;
(二)候選人《提名書》《簡表》中的工程科技成就和貢獻與事實不符,弄虛作假或存在包裝夸大行為;
(三)存在抄襲、剽竊、侵占他人科學技術成果,以及違反研究成果署名規范的行為;
(四)存在買賣、代寫和代投論文,買賣、操控、偽造、篡改研究數據、圖表和結果,虛假同行評議,一稿多發和重復發表,以及其他違反學術出版規范的行為;
(五)存在論文被動撤稿;
(六)違反科技倫理規范;
(七)存在其他學術不端行為。
辦法明確了院士在增選工作中有以下行為的,認定為違規違紀:?
(一)未嚴格履行提名責任,對所提名候選人作風學風出現重大失察;
(二)泄露增選過程中對候選人的討論、評價、投訴調查、投票結果等方面的情況;
(三)違反規定私下接觸候選人,發生不當交往、利益交換,收受候選人及其委托人、候選人單位贈送的禮品、禮金;
(四)違反增選回避規定;
(五)其他影響院士增選公正性的行為。
學術不端與違規違紀行為的處理上,針對候選人有所列違規違紀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候選人實施一定期限直至永久取消其參選資格等處理
針對院士有所列違規違紀行為的,視行為發生的增選環節及情節輕重,給予警告、通報、停止一定期限的提名權和選舉權、勸退直至撤銷其院士稱號的處理。對提名對象作風學風出現重大失察的,停止一定期限的提名權。對違反規定私下接觸候選人,發生不當交往、利益交換的,視情節給予停止一定期限的提名權和選舉權直至撤銷院士稱號等處理。
詳見兩個辦法:
中國工程院院士增選候選人材料公示辦法
(2023年5月19日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為了使院士增選工作廣泛接受社會監督,保證候選人材料真實客觀,根據《中國工程院院士增選工作實施辦法》,制定本辦法。
????一、中國工程院委托候選人單位的主管部門組織對候選人《提名書》材料進行公示。公示范圍包括:候選人單位、由學部常委會確定的候選人學術成果涉及的其他主要單位2-3家(擔任單位黨政正副職負責人的候選人3家)。對于近3年內發生工作單位變動的候選人,在其變動前后單位均須進行公示。對于港澳臺候選人,由候選人所在單位協助對候選人材料進行公示。
????二、公示材料為候選人《提名書》第一至第十項內容。
????三、高等院校在學校(院)本部和候選人所在的院(系)、所公示,科研機構在候選人所在的研究院和研究所公示,大型企業在企業總部以及候選人所在的分廠、分公司公示,中小企業在本企業公示。其他單位可參照此原則確定公示地點。公示方式為在公開場所張貼(有條件的逐頁張貼),并在單位內網同步公示。
????特別通道候選人材料公示方式由候選人單位確定。
????四、公示期為15天,擔任單位黨政正副職負責人的候選人延長公示期至20天。
????五、中國工程院各學部常委會應在候選人提名結束后研究確定候選人材料公示單位。中國工程院將公示要求及公示范圍通知各主管部門。
????六、各主管部門要對候選人材料公示工作作出部署安排,向有關單位提出具體公示要求,包括公示時間、公示方式、公示地點、異議反映渠道等,并負責檢查公示落實情況。材料公示期間,候選人單位要對收到的異議進行調查核實;其他公示單位收到異議的,將投訴信通過本單位主管部門轉交中國工程院。
????材料公示完成后,各主管部門須將候選人材料公示情況、公示期間收到的對候選人的異議和處理結果書面報送中國工程院。未按要求進行材料公示的候選人不進入后續評選程序。
????七、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由中國工程院院士增選政策委員會負責解釋。
中國工程院院士增選投訴調查與違規違紀行為處理辦法
(2023年5月19日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更好接受社會監督,規范中國工程院院士增選中的投訴調查與違規違紀行為處理工作,嚴肅院士增選紀律,確保增選公平、公正,根據《中國工程院院士增選工作實施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院士增選投訴調查與違規違紀行為處理工作必須本著程序規范、實事求是、證據可靠、結論準確的原則。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對中國工程院院士(以下簡稱院士)、候選人、外部同行專家、候選人單位、學術團體、院機關工作人員違反中國工程院院士增選有關規定行為投訴的調查和違規違紀行為的處理。
第二章??投訴信的接收和受理
????第四條??投訴信應有明確的投訴對象,有可查證的線索或證據材料。
????第五條??投訴信應為書面實名投訴。中國工程院對投訴人、投訴內容等信息予以嚴格保密,充分保護相關人員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中國工程院對收到的投訴信統一登記。
????第七條??投訴事項屬于下列情形的,不予受理:
????(一)沒有實質內容、明確的證據和可查證線索的;
????(二)已經作出生效處理或者依法解決且無新的證據、線索的;
????(三)對同一對象重復投訴且無新的證據、線索的;
????(四)逾期投訴和其他依法不應當受理的。
????第八條??投訴信接收截止日期以中國工程院網站公布有效候選人名單的通知為準。
第三章??投訴信分類辦理
????第九條??對有效候選人的投訴信實行分類調查處理,對于涉及候選人學術學風的,由中國工程院相關學部組織調查核實;對于涉及候選人違規違紀違法的,請候選人主管部門交由具有管轄權限的紀檢監察機關調查核實并作出相應處理。
????第十條??涉及院士違反增選紀律規定的投訴,由中國工程院科學道德建設委員會按相關規定處理。
????第十一條??涉及外部同行專家、候選人單位、學術團體、院機關工作人員的投訴,根據管轄權限由相應紀檢監察部門處理,調查處理意見按要求反饋中國工程院。
第四章??候選人投訴信調查
????第十二條??對候選人學術學風問題的調查,相關學部常委會可以成立調查組,采取談話、書面調查、現場調查等形式開展調查,也可以委托有關單位調查核實,調查報告提交學部常委會審議。
????第十三條??投訴調查工作應當嚴格遵守增選工作相關紀律規定,調查人員不得接受候選人及其單位的招待和宴請,不得收受候選人及其單位的任何禮品。調查過程中,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不正當手段影響調查工作進行。
第五章??學術不端與違規違紀行為的認定
????第十四條??候選人有以下情形的,認定為學術不端:
????(一)候選人《提名書》中的學歷、經歷等基本信息以及個人聲明事項中存在虛報、應報未報行為;
????(二)候選人《提名書》《簡表》中的工程科技成就和貢獻與事實不符,弄虛作假或存在包裝夸大行為;
????(三)存在抄襲、剽竊、侵占他人科學技術成果,以及違反研究成果署名規范的行為;
????(四)存在買賣、代寫和代投論文,買賣、操控、偽造、篡改研究數據、圖表和結果,虛假同行評議,一稿多發和重復發表,以及其他違反學術出版規范的行為;
????(五)存在論文被動撤稿;
????(六)違反科技倫理規范;
????(七)存在其他學術不端行為。
????第十五條??候選人及其委托人、候選人單位為候選人當選院士進行活動,有以下行為的,認定為違規違紀:
????(一)通過各種方式給院士或外部同行專家贈送禮品、禮金;
????(二)違反規定私下接觸院士或外部同行專家,發生不當交往、利益交換;
????(三)開展請托、游說、拉票、助選、賄選等行為;
????(四)其他干擾評選、搞公關、拉選票等行為。
????第十六條??候選人單位在審核把關工作中出具不實意見,以及對投訴調查推諉敷衍、不如實反映候選人真實情況的,認定為違規違紀。
????第十七條??學術團體對候選人在工程科技方面的主要成就和貢獻以及候選人作風學風把關不嚴,以及弄虛作假、干預提名工作的,認定為違規違紀。
????第十八條??外部同行專家在增選工作中有以下行為的,認定為違規違紀:
????(一)對外泄露本人外部同行專家身份、評審信息以及其他違反增選工作保密要求的行為;
????(二)未主動報告應回避情形;
????(三)由他人代為評審;
????(四)與其他外部同行專家進行利益交換或因接受請托等原因進行不公正評審,對特定候選人給予照顧、優待或詆毀、打壓;
????(五)利用評選工作便利,索取或收受財物,或為自身謀取不正當利益;
????(六)其他影響院士增選公正性的行為。
????第十九條??院士在增選工作中有以下行為的,認定為違規違紀:
????(一)未嚴格履行提名責任,對所提名候選人作風學風出現重大失察;
????(二)泄露增選過程中對候選人的討論、評價、投訴調查、投票結果等方面的情況;
????(三)違反規定私下接觸候選人,發生不當交往、利益交換,收受候選人及其委托人、候選人單位贈送的禮品、禮金;
????(四)違反增選回避規定;
????(五)其他影響院士增選公正性的行為。
第六章??學術不端與違規違紀行為的處理
????第二十條??候選人涉嫌違紀違法正在接受紀檢監察機關立案審查監察調查的,暫停其候選人資格;涉嫌觸犯國家法律進入司法程序的,取消其候選人資格。
????在增選過程中發現候選人存在《中國工程院院士增選工作實施辦法》規定不得作為候選人所列情形的,取消其候選人資格。
????第二十一條??候選人有第十四條所列學術不端情形,情節較輕的,在相關學部通報;情節較重的,取消其候選人資格;情節嚴重的,永久取消參選資格。候選人被認定為存在學術造假行為以及違反科技倫理受到處理的,永久取消參選資格。
????第二十二條??候選人及其委托人有第十五條所列違規違紀行為的,取消候選人資格;情節嚴重的,永久取消候選人參選資格。
????第二十三條??候選人單位有第十五條、第十六條違規違紀行為的,要求主管部門追究相關違規違紀人員的責任;對相關候選人,視情節在相關學部通報或取消其一定期限直至永久取消其參選資格。
????第二十四條??學術團體有第十七條違規違紀行為的,要求主管部門追究相關違規違紀人員的責任;情節嚴重的,取消其下次推薦候選人的資格;對相關候選人,視情節在相關學部通報或者取消其候選人資格。
????第二十五條??外部同行專家有第十八條所列違規違紀行為的,永久取消其作為外部同行專家的資格,并向其單位通報。
????第二十六條??院士有第十九條所列違規違紀行為的,視行為發生的增選環節及情節輕重,給予警告、通報、停止一定期限的提名權和選舉權、勸退直至撤銷其院士稱號的處理。對提名對象作風學風出現重大失察的,停止一定期限的提名權。對違反規定私下接觸候選人,發生不當交往、利益交換的,視情節給予停止一定期限的提名權和選舉權直至撤銷院士稱號等處理。
第七章??學術不端與違規違紀行為的處理程序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違規違紀行為,由相關學部常委會負責對有關問題進行認定,提出處理意見,經院士增選政策委員會研究同意,報中國工程院黨組批準。
????第二十八條??院士有第十九條所列行為的,由科學道德建設委員會進行認定并提出處理建議,報中國工程院黨組批準。對院士作出停止一定期限提名權和選舉權及以上處理的,須提請主席團審議批準。
????第二十九條??對候選人的學術不端與違規違紀行為處理結果由相關學部通知候選人及其單位,涉及影響候選人資格的,在工程院網站公布。
????被處理候選人對所認定的學術不端行為有異議的,可向相關學部進行申辯,并提供詳細的說明材料。如果提供的材料證據充分,相關學部常委會應重新調查處理。
第八章??誠信記錄檔案管理
????第三十條??對于增選中認定為學術不端或違規違紀行為并有明確處理結論的,記入增選誠信記錄檔案。涉及取消資格處理的,對相關人員記入科研誠信嚴重失信行為數據庫。
????第三十一條??誠信記錄檔案材料包括:
????(一)相關投訴信;
????(二)調查核實材料;
????(三)處理意見及處理決定;
????(四)被處理人申辯材料及復核處理意見;
????(五)其它應歸檔保存的材料。
第九章??監督
????第三十二條??投訴調查和違規違紀行為處理工作接受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科技部紀檢監察組的指導和監督以及中國工程院機關紀委的監督。
第十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有關單位在院士增選過程中發現院士、候選人、外部同行專家及其他相關人員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的,應及時移送紀檢監察機關等相應主管單位,依規依紀依法進行問責處理。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由中國工程院院士增選政策委員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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