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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科大”,正名了!教育部核準!

來源丨教育部、雙一流高校

8月31日,教育部網站發布《教育部關于同意華中科技大學章程部分條款修改的批復》、《教育部關于同意吉林大學章程部分條款修改的批復》、《教育部關于同意西北工業大學章程部分條款修改的批復》

華中科技大學章程修改部分還包括2014年修訂的章程中,學校名稱為華中科技大學,簡稱“華中大”,修改為“學校名稱為華中科技大學,簡稱華中大、華科大”。

“華科大”,正名了!教育部核準!

此外,三校章程都增加了一條:“學校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全面貫徹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教育為人民服務、為中國共產黨治國理政服務、為鞏固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服務、為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堅守為黨育人、為國育才,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以及“學校主要實施普通高等教育,遵循聚焦主業、嚴控規模、保證質量的原則,適度開展繼續教育。普通高等教育以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為主,依法授予學士、碩士及博士學位。”

“學校根據需要設立或者支持院(系)教師、科研人員單獨或者聯合設立科研機構,落實國家有關科研工作的政策制度,積極保障科研機構和科研人員的科研自主權,不斷增強科研創新活力。”

教育部批復及華中科技大學修正案核準稿如下——

“華科大”,正名了!教育部核準!附件

華中科技大學章程修正案(2022年核準稿)

一、增加序言,并將第二條注釋內容移至序言:“華中科技大學是國家教育部直屬重點綜合性大學,由原華中理工大學、同濟醫科大學、武漢城市建設學院于2000526日合并成立,是國家‘211工程’重點建設和‘985工程’建設高校之一,是首批‘雙一流’建設高校。

“華中理工大學前身為1952年國家籌辦、195310月開學的華中工學院。19881月,學校更名為華中理工大學。20002月,原科技部科技干部管理學院并入華中理工大學。同濟醫科大學前身為德中雙方1907年在上海創辦、埃里希·寶隆博士任首任校長的德文醫學堂,1951年起遷至武漢,更名為中南同濟醫學院,1955年更名為武漢醫學院,1985年更名為同濟醫科大學。武漢城市建設學院前身為195212月創建的中南建筑工程學校,1960年更名為武漢城市建設學院,1971年與北京建筑工業學院合并,1981年于東湖馬鞍山麓新址重建。”

二、將第一條的“及國家有關規定”修改為“等法律、法規和規章”。

三、將第二條修改為:“學校名稱為華中科技大學,簡稱華中大、華科大,英文名稱為Huazho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簡稱HUST,由原華中理工大學、同濟醫科大學、武漢城市建設學院于2000年合并組建而成。學校法定注冊地為湖北省武漢市洪山區珞喻路1037號。學校同濟校區地址為湖北省武漢市口區航空路13號;國際醫學中心地址為湖北省武漢市東湖新技術開發區群英路66號。”

四、將第三條修改為:“學校是由國家舉辦的、實施高等教育的公益性事業單位,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主管,在醫學的教育、醫療、科研和社會服務中接受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的指導。

“學校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五、將第六條改為第四條,修改為:“學校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全面貫徹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教育為人民服務、為中國共產黨治國理政服務、為鞏固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服務、為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堅守為黨育人、為國育才,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六、將第四條改為第五條,修改為:“學校以立德樹人為根本,加強理想信念教育,扎根中國大地,以建設研究型、綜合性、開放式的中國特色、世界一流大學為目標,以培養拔尖創新人才、探索科學與人文前沿問題、滿足國家重大需求為己任,履行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和國際交流合作等職能。”

七、將第七條修改為:“學校根據社會需求、辦學條件和國家核定的辦學規模,依法自主設置和調整學科專業,依法依規自主招收國內外學生,開展對外合作與交流。”

八、將第八條修改為:“學校主要實施普通高等教育,遵循聚焦主業、嚴控規模、保證質量的原則,適度開展繼續教育。普通高等教育以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為主,依法授予學士、碩士及博士學位。”

九、將第十條分為兩條,作為第十條、第十一條,修改為:

“第十條 學校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實行中國共產黨華中科技大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學校黨委全面領導學校工作,支持校長按照高等教育法的規定積極主動、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

“第十一條 學校黨委實行‘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議事和決策基本制度,履行黨章等規定的職責,承擔管黨治黨、辦學治校主體責任,把方向、管大局、作決策、抓班子、帶隊伍、保落實。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宣傳和執行黨中央以及上級黨組織和本組織的決議,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動學校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二)堅持馬克思主義指導地位,組織黨員認真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學習黨的基本知識,學習業務知識和科學、歷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識;

“(三)審議確定學校基本管理制度,討論決定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

“(四)堅持黨管干部原則,按照干部管理權限,負責干部的教育、培訓、選拔、考核和監督,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及其負責人的人選,依照有關程序推薦校級領導干部和優秀年輕干部人選。做好老干部工作;

“(五)堅持黨管人才原則,討論決定學校人才工作規劃和重大人才政策,創新人才工作體制機制,優化人才成長環境,統籌推進學校各類人才隊伍建設。健全人才培養、引進、使用、評價、流動、激勵機制,加強對人才的政治引領和政治吸納,健全黨組織聯系服務專家工作制度,不斷提高各類人才的思想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

“(六)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實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維護學校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七)加強大學文化建設,發揮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風學風教風;

“(八)加強對院系等基層黨組織的領導,做好發展黨員和黨員教育、管理、服務工作,發展黨內基層民主,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的戰斗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范作用。加強校黨委自身建設;

“(九)落實全面從嚴治黨工作,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

“(十)領導學校群團組織、學術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

“(十一)做好統一戰線工作。對學校內民主黨派的基層組織實行政治領導,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開展活動。支持無黨派人士等統一戰線成員參加統一戰線相關活動,發揮積極作用。加強黨外知識分子工作和黨外代表人士隊伍建設。加強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開展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教育,堅決防范和抵御各類非法傳教、滲透活動;

“(十二)討論決定其他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十、將第十一條改為第十二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學校根據《中國共產黨普通高等學校基層組織工作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健全學校黨委常委會議事規則。”

十一、將第十二條改為第十三條,修改為:“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學校黨委領導下,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組織實施學校黨委有關決議,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規定的各項職權,全面負責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學校重要行政事項由校長辦公會討論決定,校長辦公會由校長或校長委托的校領導主持。在充分聽取意見的基礎上,校長對會議各項議題具有最終決策權。校長主要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規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組織制定和實施具體規章制度、年度工作計劃;

“(二)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方案。按照國家法律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內部行政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三)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劃。負責教師隊伍建設,依據有關規定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

“(四)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校資產;

“(五)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和科學研究,加強教材建設與管理,創新人才培養機制,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推進文化傳承創新,服務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把學校辦出特色、爭創一流;

“(六)組織開展思想品德教育,負責學生學籍管理并實施獎勵或處分,開展招生和就業工作;

“(七)做好學校安全穩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組織開展學校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校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議,接受社會捐贈;

“(九)向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組織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和團員代表大會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學校各級黨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織、群眾組織和學術組織依法開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學校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健全校長辦公會議事規則,保障會議的科學、規范和高效;設立相關行政機構,保證工作落實。”

十二、將第十三條改為第十四條,修改為:“學校黨政領導班子由舉辦者和主管部門根據學校實際情況研究決定,并按照黨和國家有關規定任免。”

十三、將第十四條改為第十五條,修改為:“中國共產黨華中科技大學紀律檢查委員會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委雙重領導下進行工作,是學校黨內監督專責機關,履行監督執紀問責職責。主要任務是:

“(一)維護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執行情況,協助高校黨委推進全面從嚴治黨、加強黨風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

“(二)經常對黨員進行遵守紀律的教育,作出關于維護黨紀的決定;

“(三)對黨的組織和黨員領導干部履行職責、行使權力進行監督,受理處置黨員群眾檢舉舉報,開展談話提醒、約談函詢;

“(四)檢查和處理黨的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的比較重要或者復雜的案件,決定或者取消對這些案件中的黨員的處分;進行問責或者提出責任追究的建議;

“(五)受理黨員的控告和申訴,保障黨員權利不受侵犯。”

十四、將第二十三條改為第十六條,修改為:“國家監委駐華中科技大學監察專員辦公室同學校紀委合署辦公,實行一套工作機構、兩個機構名稱,集中決策、一體運行,履行黨的紀律檢查、國家監察兩項職責。”

十五、將第十五條改為第十七條,修改為:“校學術委員會是學校設立的最高學術機構,在學校黨委的領導下,統籌行使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咨詢等職權。遵守學術規律,堅持公正、公平的原則,營造學術自由和學術民主的優良環境;以推動學術進步為宗旨,倡導師生不斷追求學術創新,堅守學術責任,恪守學術道德,維護學術聲譽。”

十六、將第十六條改為第十八條,修改為:“校學術委員會委員由基層學術組織民主推薦、經校長辦公會討論通過后,由校長聘任。委員會的構成應具有廣泛的學科代表性,專任教授應占多數。委員會每屆任期5年,通過相關會議履行職責,每學年應至少舉行兩次全體會議。學校制定學術委員會章程,設立校學術委員會辦公室,保證工作落實。”

十七、將第十七條改為第十九條,第二款修改為:“校學術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審議學校學術發展規劃和重要學術研究計劃,對學校整體戰略發展規劃提供咨詢意見;

“(二)對院系的設立、調整等重要事項提供咨詢意見;

“(三)評議學校設立的科研項目,評定學術成果和獎勵;對外推薦科研成果獎項、學術人才人選和國內外重要學術組織任職人選;

“(四)決定學校設立的科研項目和獎項等的學術評價規則;

“(五)審議或決定學術類重要校級制度;審議決定學術爭議處理規則、學術道德規范等;

“(六)調查認定學術不端、科研失信行為,裁決學術糾紛;

“(七)對學校學科建設、人才培養、學術研究、教師隊伍建設等方面工作提出咨詢建議;

“(八)學校需要提交審議的其他學術事務。”

十八、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條:“校教學指導委員會在校學術委員會指導下,開展人才培養和本科教育教學理論與實踐研究;開展本科專業設置評議與咨詢,指導開展一流本科專業建設,指導課堂教學改革;參與校內教材管理制度和工作機制的健全與完善。”

十九、將第十八條改為第二十一條,修改為:“學校依法設立學位評定委員會。學位評定委員會依據法律規定的職權,在校長領導下,決定學位事務方面的重大事項。校學位評定委員會下設分委員會與學位論文審查、質量監督委員會。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推進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制定學校學位與研究生教育改革與發展規劃;

“(二)審批學士、碩士、博士學位申請,并做出授予學位的決定;向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推薦授予名譽博士學位的人選名單;

“(三)審定學校申請增列或撤銷的碩士博士學位授權點;

“(四)審定學位授予標準、學校學位與研究生教育的相關規章制度和辦法,檢查、監督、評估各級學位授予質量;

“(五)研究和處理學位與研究生教育中有爭議的問題及其它事項,包括做出撤銷已授予學士、碩士和博士學位的決定;

“(六)審批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學位論文審查委員會、學位論文質量監督委員會名單;

“(七)完成國務院學位委員會交給的其他任務。”

二十、將第十九條改為第二十二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學校教代會的職權包括:

“(一)聽取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五)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代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六)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校領導干部;

“(七)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八)討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以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二十一、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四條:“學校校務委員會是學校根據發展需要自主設置的咨詢機構。主要職責是:

“(一)聽取學校行政負責人對學校工作情況的通報;

“(二)對學校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劃、經費預決算報告、重大改革方案等提供咨詢意見;

“(三)就事關學校改革發展和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聽取相關群體的意見,提出建議;

“(四)對關系學校發展的其他重大事項提出建議。”

二十二、將第二十一條改為第二十五條,修改為:“學校堅持黨對校內民主黨派基層組織的政治領導,支持其依法按照各自章程開展活動。學校通過多種形式發揮民主黨派、無黨派人士在民主管理中的作用,堅持學校發展的重大決定或涉及面廣的重要舉措出臺和調整,充分聽取黨外代表人士意見的制度。”

二十三、將第二十二條改為第二十六條,修改為:“共青團華中科技大學委員會是學校黨委領導下的先進青年的群團組織,以引領凝聚、組織動員和聯系服務青年為基本職責,在學校黨委和上級團委領導下,根據《團章》等相關章程開展工作。

“華中科技大學學生會、研究生會是學校聯系學生的橋梁和紐帶,在學校黨委的領導和團組織的指導幫助下,依照法律、學校規章制度和各自的章程開展工作,教育學生不斷提高思想道德素質和科學文化素質。學生代表大會、研究生代表大會代表和組織學生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維護學生的合法權益和民主權利。”

二十四、將第二十四條改為第二十七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學校根據需要設立或者支持院(系)教師、科研人員單獨或者聯合設立科研機構,落實國家有關科研工作的政策制度,積極保障科研機構和科研人員的科研自主權,不斷增強科研創新活力。

二十五、將第二十五條改為第二十八條,第六項修改為:“(六)負責本單位學科專業建設、師資隊伍建設、教材建設、課程建設、實驗室建設,研究擬訂本單位人才培養計劃和學業標準”。

二十六、將第二十六條改為第二十九條,其中的“黨總支(基層黨委、直屬黨支部)”修改為“基層黨委”。

二十七、將第二十七條改為第三十條,修改為:“院(系)院長(系主任)是院(系)行政負責人,對院(系)的教學、科研及行政事務行使管理權,并定期向本單位教代會(教職工大會)報告工作,接受監督。基層黨委全面負責院(系)黨的建設,履行政治責任,保證監督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及上級黨組織決定的貫徹執行,把握好教學科研管理等重大事項中的政治原則、政治立場、政治方向,支持院長(系主任)在其職責范圍內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

二十八、將第二十九條改為第三十二條,修改為:“院(系)通過黨政聯席會議,討論和決定本單位工作中的重要事項。召開黨組織會議研究決定干部任用、黨員隊伍建設等黨的建設工作。涉及辦學方向、教師隊伍建設、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等事項的,應當經黨組織研究討論后,再提交黨政聯席會議決定。”

二十九、將第三十四條改為第三十七條,修改為:“學校根據實際工作需要,按照精簡、效能的原則,設立黨政職能部門,確定其職責。在校領導分管下,黨政職能部門做好職責范圍內的管理服務工作。”

三十、將第三十八條改為第四十一條,修改為:“學校獨資的資產公司是學校的企業國有資產運營機構,承擔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職能,促進學校科技成果轉化,參與地方經濟建設與社會發展。”

三十一、將第三十九條改為第四十二條,其中的“依法依紀依規”修改為“依規依紀依法”。

三十二、將第四十三條改為第四十六條,第二款修改為:“教師應當為人師表,完成教育教學任務,批評和抵制有害于學生健康成長的言行,關心指導學生,促進學生全面發展。”

三十三、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七條:“學校成立教師工作委員會,在學校黨委領導下,研究審議學校教師思想政治和師德師風建設工作重大事項,指導開展相關工作。加強師德師風建設,把師德師風作為評價教師的第一標準,嚴格實行師德‘一票否決制’。”

三十四、將第四十六條改為第五十條,修改為:“學生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參加社會實踐、志愿服務、勤工助學、文娛體育及科技文化創新等活動,獲得就業創業指導和服務;

“(三)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

“(四)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科學、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學業后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五)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以適當方式參與學校管理,對學校與學生權益相關事務享有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

“(六)對學校給予的處理或者處分有異議,向學校、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員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行為,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七)法律、法規及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三十五、將第四十七條改為第五十一條,修改為:“學生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

“(二)遵守學校章程和規章制度;

“(三)恪守學術道德,完成規定學業;

“(四)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貸學金及助學金的相應義務;

“(五)遵守學生行為規范,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六)珍惜學校名譽,維護學校權益;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三十六、將第四十八條改為第五十二條,修改為:“學校建立健全學生權益保護機制,保障學生合法權益。學生可通過學生代表大會、學生會、研究生代表大會、研究生會、學生申訴委員會等途徑維護自身權益。

“學校設立就業指導與服務中心,負責全校學生就業指導、服務、培訓等相關工作。”

三十七、將第四十九條改為第五十三條,第一款修改為:“學校建立以財政撥款為主、多渠道籌集資金的經費籌措機制。學校經費來源形式包括財政補助收入、事業收入、上級補助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經營收入和其他收入。”

三十八、將第五十條改為第五十四條,修改為:“學校嚴格按照國家財經法規實施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工作,依法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內部審計制度等,不斷完善內部控制制度,規范經濟行為。結合發展規劃、辦學績效等合理編制學校預算,有效控制預算執行;加強經濟核算,完整準確編制學校決算,真實反映學校財務狀況;堅持勤儉辦學,加強支出管理,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三十九、將第五十一條改為第五十五條,修改為:“學校國有資產指學校依法直接支配的各類經濟資源,包括:使用財政資金形成的資產;接受調撥或者劃轉、置換形成的資產;接受捐贈并確認為國有的資產;其他國有資產。”

四十、將第五十二條改為第五十六條,修改為:“學校負責對取得或者形成的國有資產實施具體管理,遵循安全規范、節約高效、公開透明、權責一致的原則,實現實物管理與價值管理相統一,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財務管理相結合。”

四十一、將第五十三條改為第五十七條,修改為:“學校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集中核算”的財務管理體制,規范財務決策程序,建立健全會計監督、財務信息公開等監督制度,加強內部審計,依法接受外部審計,防范財務風險。”

四十二、將第五十四條改為第五十八條,修改為:“學校以服務為宗旨,在貢獻中發展,圍繞國家、地方、行業的重大需求,依托優勢和特色學科,構建科技創新鏈,堅持科技自立自強,力行學研產合作,促進政府科學決策;積極爭取政府和業界資源,優化人才培養環境,提高學校辦學水平。”

四十三、將第五十六條改為第六十條,其中的“董事會”修改為“理事會”。

四十四、將第五十八條改為第六十二條,修改為:“學校依法設立校友總會,依照法律法規和自身章程開展活動。校友總會作為獨立法人,其宗旨為:聯絡校友,增進友誼,加強合作,促進交流,共同為祖國的富強和母校的發展作貢獻。學校依法依規對做出杰出貢獻的校友予以表彰。”

四十五、將第五十九條改為第六十三條,修改為:“學校依法設立教育發展基金會,依照法律法規和自身章程開展活動。基金會作為獨立法人,負責募集資金,接受社會捐助;資助學生,獎勵教師,服務學校建設。”

四十六、增加一條,作為第六十五條:“校歌為《華中科技大學校歌》。”

此外,對條文序號以及標點符號作相應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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