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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招聘里動輒十幾萬的安家費,背后的真實處境如何?

來源丨募格課堂整合自在職研微廳、華商報、募格科聘

對于選擇考博、或是正在讀博的學生來說,畢業后就業,這是一個必要的思考問題。很多學生在本碩博階段完成學業后,因處于將近10年的校園學術環境中,更傾向于選擇畢業后在高校任教。

然而現今不乏高校招聘教師開出優厚待遇,動輒安家費10~20萬,科研啟動經費30~50萬等等福利待遇,當你簽訂合同,入職高校后的真實情況如何呢?這點也很有必要提前了解一下。

高校招聘里動輒十幾萬的安家費,背后的真實處境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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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高校開出的優厚待遇

優厚的待遇,高額的安家費吸引了很多博士去高校應聘任職。尤其這兩年畢業的博士們,絕大多數選擇去各地區高校當老師。

不少博士入職高校后以為就可以馬上領取院校承諾的幾十萬安家費,幻想著拿著這筆錢去支付一套房子的首付,買一輛心愛的轎車,或者作為人生的第一桶金,進行投資和創業……

但是,剛進入社會的博士們哪里知道,安家費這事遠遠沒有你想象的那么簡單。

一般博士到了新單位報道后,學校人事部門會告訴你這兩月沒工資,要等省人社廳的手續走完并公示之后你才可以算為我們學校的正式員工。由于都是剛入職,還沒成正式老師,博士們一般不敢提安家費的事。

兩個月后終于等到了人社廳的公示,作為博士的你終于成為了正式職工,這時可以名正言順的去領安家費了嗎?

不,這時學校又會告訴你,學校的安家費不是一次性發放的,是10年發放期

例如,你的安家費是20萬,那么先發給你5萬,剩下的15萬按每年1萬5給你發放,一共發10年。

而且,這時學校還會說這5萬不是直接打到你銀行卡里的錢,而是作為給你補助的形式打給你,但是要交20%的稅(現在稅點已調整),也就是扣除1萬,只能到手4萬!

也有經歷過類似事件的網友這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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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許這時你會疑問,這可跟當初招聘時許諾的安家費可差得太遠了,學校這不是變著花樣來欺負人嗎?

其實也不是。

安家費最大的問題不在于學校是否兌付,而在于學校怎么發放,因為涉及到稅。

一般有這么幾種發放方法:

第一是買房報銷。即買房時先墊付一部分首付,然后用購房發票去財務報賬,這樣可以不用繳納個人所得稅。這種方式在大概6、7年前還可行,現在財務已經不允許了,因為這樣操作,相當于學校去購買房產,房產就屬于國有資產,這個程序就復雜了。不過前兩年我們去南方一些高校調研時,發現有的學校仍然在這樣操作。

第二是分期發放,把安家費分配到每個月,可以平均分配,也可以由人才自己選擇分配比例。這種方式主要是為了避稅,但發放時間很長,大多需要2到3年才能全部領完,要買房子就不能用這個錢來做首付。

第三是一次性撥付,就是學校財務直接把錢轉到人才的賬戶上。這種撥付方式一般只適合具有省級以上人才稱號的人才、國家政府特殊津貼等,因為國家個稅法中列出了幾類人才的安家費可以免征個人所得稅。如果不在這個范圍內,要一次性取幾十萬,需要扣45%的個人所得稅,相當于打了個對折,換誰也接受不了啊。

對于安家費這種人才引進的待遇到底是應該一次性打到卡里,還是得扣除相應的個稅?有沒有法律依據?在應聘入職之前你一定還沒搞清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中的第七款規定: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干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基本養老金或者退休費、離休費、離休生活補助費,免征個人所得稅。

所以從這個條款來看,是不應該交個稅的,但實際上學校發給你的安家費,并不是政府補助性質的安家費。而是你個人額外的收入形式發放,所以要交20%的個稅。

最后,建議博士們在找工作時一定要多個心眼,在招聘簽合同前問清楚承諾的安家費是稅前還是稅后的金額,同時以按照什么形式多長周期發放。

只有全問清楚了,各項待遇費用都搞明白了,你得到的安家費才能真正的安家。

由此可見,入職高校其實是一件慎重選擇的事情,因為你簽訂的不僅僅是一份入職合同,日后如果考慮離職,還有可能被校方要求賠償。

就比如,前段時間,山西某師范學院一名女博士賈某青,因為入職高校后,覺得工作環境不好,加之私人原因,想要辭職,校方卻要求其繳納51萬補償費,并將其告上了法庭。

學院搬出來近乎苛刻的《教職工離職管理暫行辦法》,其中明確表示:引進的博士,如未滿服務期離職,應按比例退回安家費;根據未滿的服務年限,按每年5萬元交納補償費;按每年0.5萬元交納服務年限補償費;如在校期間通過職稱評定的,根據未滿的服務年限再交納補償費,正高職稱5萬元/年,副高職稱4萬元/年,中級職稱2萬元/年。除此之外,在職培養的博士,還要全額退還學習期間單位承擔的工資、補貼等全部費用。

然而當事人賈某青認為需要賠償的金額應為84612元,按照《勞動合同法》等相關管理條例的規定,僅需要賠償學院每月的生活補貼、脫產學習發放的基本工資及日常報銷費,現在學校要求賠償的金額十分不合理。

律師表明:校方這樣做其實是想“軟截留”,目前國內不少高校為了留住人才會采取類似做法,但他注意到,賈某青所簽協議中如違約用的是“補償”表述,“這是一個模糊表述,其實就是違約金打了一個擦邊球。”目前校方向法院提交撤訴申請,意圖私下協商解決此事。

由此可見,在博士畢業選擇工作時,不要僅看招聘細則的待遇條件,要了解清楚真實情況,以避免入職高校后感覺不合適,出現以上辭職難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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