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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屆主席團2020年11月書面審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二條?本辦法所規定的院士失范行為是指院士在科研活動、社會活動和工程院工作等各項活動中違反院士行為規范的行為,以及涉及政治、經濟和個人品行等方面的違規違紀違法行為。
第二章 院士失范行為處理措施
第三條?院士失范行為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違規違紀違法行為,受到黨紀政務處分或有罪判決。
(二)科研失信行為,主要有:
1.抄襲、剽竊、侵占他人研究成果;
2.謊報發現或發明,操控、偽造、篡改研究數據、圖表、結論,虛假同行評議,重復發表;
3.違反獎勵、專利等研究成果署名及論文發表規范;
4.違反科研倫理規范;
5.牽頭或參與偽科學活動等。
(三)其他違背院士稱號榮譽性和學術性、背離院士標準的行為,主要有:
1.違反相關規定受聘院士工作站及兼職;
2.違反院士增選、戰略研究與咨詢、學術活動等工程院工作的相關規定;
3.科研團隊管理失職等。
第四條?經調查認定存在失范行為的,視情節輕重給予以下處理:
(一)情節較輕的,書面檢查、誡勉談話;
(二)情節較重的,書面檢查、誡勉談話、學部通報或全院通報;
(三)情節嚴重的,書面檢查、停止一定期限內的提名權、停止一定期限內的評審權,同時記入科研誠信嚴重失信行為數據庫,實施聯合懲戒;
(四)情節特別嚴重的,勸其放棄院士稱號、撤銷院士稱號,同時記入科研誠信嚴重失信行為數據庫,實施聯合懲戒。
第五條?對失范行為嚴重程度的判定應考慮以下因素:
(一)行為偏離科技界公認行為準則的程度;
(二)是否有故意造假、欺騙或銷毀、藏匿證據行為,或者存在阻止他人提供證據,干擾、妨礙調查,或打擊、報復舉報人的行為;
(三)行為造成社會不良影響的程度;
(四)行為是首次發生還是屢次發生;
(五)行為是個人責任還是職務責任;
(六)行為人對調查處理的態度;
(七)其他應當給予從輕或從重處理的情形。
第三章 受理與處理程序
第六條?院士失范行為的受理渠道包括:投訴,工程院內部移交的案件,上級機關移送或有關部門委托調查的案件,院士所在單位、上級主管部門、相關部門(單位)通報已處理的案件,媒體披露的科研失信行為線索等。
投訴人提出投訴,一般應當采用書信、電子郵件、傳真等書面形式。投訴要有明確的舉報對象、明確的違規事實以及客觀、明確的證據材料或可查證線索。
第七條?下列投訴,不予受理:
(一)沒有明確的證據和可查線索的;
(二)對同一對象重復投訴且無新的證據、線索的;
(三)已經做出生效處理決定且無新的證據、線索的。
第八條?科學道德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道德委員會)是主席團下設的專門委員會,在院黨組和主席團的領導下負責對院士失范行為的處理工作。科學道德辦公室作為道德委員會的辦事機構,承擔院士失范行為處理的日常工作。
第九條?科學道德辦公室統一負責對院士投訴材料的接收、登記和存檔。院領導、院機關各部門、各學部和各專門委員會收到的投訴信,須進行首收登記后移交科學道德辦公室。科學道德辦公室收到投訴信15個工作日內,向實名投訴人反饋受理情況。
第十條?院領導、院機關各部門、各學部和各專門委員會發現院士在工程院工作中涉嫌存在失范行為,應形成書面材料提交科學道德辦公室。
第十一條?對所有受理的投訴和院士涉嫌存在的失范行為,由科學道德辦公室提出調查處理建議,報道德委員會負責人審批。根據需要,可召開道德委員會辦公會研究決定,辦公會由道德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科學道德辦公室主任組成。
第十二條?對院士失范行為的調查核實可采取以下方式:要求院士就相關問題進行書面說明;委托院士所在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調查核實;委托院士所在學部常委會或相關專門委員會組織調查核實;道德委員會會同相關學部常委會或相關專門委員會調查核實。
涉及院士政治、經濟和個人品行等方面的違規違紀行為的投訴,委托院士所在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調查核實。
涉及院士為中管干部的投訴,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涉嫌違法犯罪的,移交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三條?對存在嚴重違規違紀行為需要追究黨紀政務責任的院士,自紀檢監察機關公布接受紀律審查或監察調查之日起,即停止其中國工程院院士資格;自作出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決定之日起,即撤銷其中國工程院院士稱號。停止或撤銷的決定經主席團審查確認,并通報全體院士。未作出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的,視情況由主席團作出處理決定。
第十四條?對涉及觸犯國家法律、危害國家利益的,自檢察機關依法批準逮捕之日起,即停止其院士資格;自法院作出有罪判決生效之日起,即撤銷其中國工程院院士稱號。停止或撤銷院士的決定經主席團審查確認,并通報全體院士。法院未作出有罪判決的,視情況由主席團作出處理決定。
第十五條?對嚴重違規違紀違法之外的失范行為,由相關院士所在學部常委會或相關專門委員會根據調查結果提出處理建議,經道德委員會審核后報請院黨組審議,并依照以下程序進行:
對院士做出全院通報及以下處理的,由院黨組審議并作出處理決定。
對院士作出停止一定期限提名權、評審權處理的,經院黨組研究后,提請主席團審議并作出處理決定。
對院士作出勸其放棄院士稱號、撤銷院士稱號的,經院黨組審議后,由其所在學部全體院士會議投票或通信投票表決,參加投票的院士人數不少于本學部應投票院士人數的二分之一、贊同票數達到投票院士人數的二分之一時,可形成勸其放棄或撤銷院士稱號的動議,報請主席團審議并作出處理決定。
第十六條?建立與院士所在單位、相關部門的聯動機制,對院士失范行為的處理結果和黨紀政務處分全部記錄存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嚴重失信行為記入科研誠信信息系統,實施聯合懲戒。
院士所在單位、上級主管部門、相關部門(單位)作出關于院士失范行為的調查和處理,應將調查結論和處理結果及時通報中國工程院。
第十七條?科學道德辦公室負責將調查處理情況回復實名投訴人。投訴調查核實和處理的所有材料全部存入檔案。
第十八條?投訴人對回復不認可,以同一事實和理由再次提出投訴的,由道德委員會研究作出是否復議的決定。
第十九條?工程院作出的有關院士失范行為的相關處理決定應及時送達被投訴院士及其所在單位。被投訴院士有申辯權和申請復議權。
經調查證實,對院士的投訴屬于誣告陷害的,道德委員會支持院士依法維護權益。
第二十條?嚴格執行回避制度。被投訴人以及可能影響公正處理的相關人員不得參與有關調查處理工作。
第二十一條?凡接觸和參與投訴調查核實處理的所有人員要嚴格遵守保密紀律,不得泄露任何與投訴有關的內容。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中國工程院主席團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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