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廣東省教育廳連續發布了《廣東省高校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實施辦法(公開征求意見稿)》等公告,公告稱對“要求學生從事與教學、科研、社會服務無關的事宜,將學生當作廉價勞動力”……等違反高校教師職業道德的行為實行“零容忍”,嚴肅處理。
將視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取消各類評選、招生等資格24個月以上等處罰,情節嚴重的開除處理。
其中,高校教師違反職業道德的行為還包括在教育教學活動中及其他場合有損害黨中央權威、違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言行;通過課堂、論壇、講座、論文、信息網絡及其他渠道發表、轉發違背法律法規、道德倫理、政治原則和歪曲歷史事實等錯誤觀點,或編造散布虛假信息、不良信息。

文件地址:
http://edu.gd.gov.cn/zxzx/tzgg/content/post_3006281.html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我省高校教師職業道德行為,保障教師和學生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教師資格條例》《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教育部關于建立健全高校師德建設長效機制的意見》《新時代高校教師職業行為十項準則》《關于加強和改進新時代師德師風建設的意見》《關于高校教師師德失范行為處理的指導意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和制度規定,結合我省高校教師隊伍建設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實施辦法所稱高校教師是指高等學校專兼職教師。
第三條 對違反職業道德行為的處理,應堅持公平公正、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適當、程序合法、手續完備。
第四條 對高校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實行“零容忍”。高校教師出現違反職業道德行為的,應根據事實、性質和情節輕重,依法依規給予相應處理或處分。
第五條 違反教師職業道德行為情節較輕的,給予批評教育、誡勉談話、責令檢查、通報批評,以及取消其在評獎評優、職務晉升、職稱評定、崗位聘用、工資晉級、干部選任、申報人才計劃、申報科研項目等方面的資格。擔任研究生導師的,還應采取限制招生名額、停止招生資格直至取消導師資格的處理。以上取消相關資格處理的執行期限不得少于24個月。情節較重應當給予處分的,應根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給予行政處分,包括警告、記過、降低崗位等級或撤職、開除。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相關規定進行處理。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應當依據《教師資格條例》報請主管教育部門撤銷其教師資格。是中共黨員的,按照有關規定同時給予黨紀處分。是民主黨派成員或無黨派人士的,同時函告本級黨委統戰部以及相應的民主黨派機關或者相關單位。涉嫌違法犯罪的,及時移送司法機關等職能部門依法處理。
第六條 高校教師違反《高等學校教師職業道德規范》《教育部關于建立健全高校師德建設長效機制的意見》和《新時代高校教師職業行為十項準則》等規定的行為,屬于違反職業道德的行為。
(一)在教育教學活動中及其他場合有損害黨中央權威、違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言行;
(二)違反法律法規,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違背社會公序良俗;
(三)通過課堂、論壇、講座、論文、信息網絡及其他渠道發表、轉發違背法律法規、道德倫理、政治原則和歪曲歷史事實等錯誤觀點,或編造散布虛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違反教學紀律,敷衍教學,或擅自從事影響教育教學本職工作的兼職兼薪行為;
(五)要求學生從事與教學、科研、社會服務無關的事宜,將學生當作廉價勞動力;
(七)違反學術規范。違反學術良知,存在學術不端行為;抄襲剽竊、篡改侵吞他人學術成果,或濫用學術資源和學術影響;
(八)在招生、考試、推優、保研、學生就業、征兵入伍及績效考核、崗位聘用、職稱評聘、項目申報、評優評獎等工作中,違反回避規則、徇私舞弊、弄虛作假;
(九)索要、收受學生、家長財物,參加由學生及家長付費的宴請、旅游、娛樂休閑等活動,或利用家長資源謀取私利;私自要求學生購買指定教學儀器、教輔資料或參加指定輔導培訓。
(十)假公濟私,擅自利用學校名義或校名、校徽、專利、場所等資源謀取個人利益;
第八條 高校應當建立健全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舉報受理與調查處理機制,確定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的受理、調查、認定、復核、監督的負責部門或組織,明確相應職責及處理程序。
第九條 高校發現教師存在違反職業道德行為的,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學校有關部門應對決定受理的違反職業道德行為(事項)及時開展調查核實取證。
(二)學校有關部門收集、查證有關證據材料,形成書面調查報告。
(三)將調查認定的事實及擬給予處理的依據告知被調查教師,聽取被調查教師陳述、申辯及相關人員意見,并告知被調查教師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被調查教師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應予采信。對擬給予降低崗位和解除聘用合同的處分,被調查教師要求聽證的,擬作出處理決定的部門應當組織聽證。
(四)學校有關部門根據調查認定的事實,按照適用的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和程序作出處理并明確當事人的救濟途徑。
(五)學校將處理決定存入教師個人人事檔案并錄入全國教師管理信息系統。
第十條 教師受到有規定處理期間的處理,在受處理期間有悔改表現,并且沒有再出現違法違紀違規情形的,處理期滿,學校應按程序解除處理。教師本人在受處理期間有重大立功表現,按照有關規定給予個人記功以上獎勵的,可以提前解除處理。
第十一條教師處理的解除或者提前解除,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學校對受處理教師在受處理期間的表現情況,進行全面了解,并形成書面報告;
(二)按照處理決定權限,作出解除或者提前解除處理的決定;
(四)將處理解除決定存入教師個人人事檔案并錄入全國教師管理信息系統。
第十二條解除處理的決定應當在執行期滿后一個月內作出。處理解除后,考核、競聘上崗和晉升工資按照有關規定執行,不再受原處理的影響。但是,受到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處分的,不視為恢復受處分前的崗位等級和工資待遇。
第十三條 高校要嚴格落實師德建設主體責任,建立完善黨委統一領導、黨政齊抓共管、牽頭部門明確、院(系)具體落實、教師自我約束的工作機制。黨委書記和校長抓師德同責,是師德建設第一責任人。院(系)行政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師德建設負直接領導責任,院(系)黨組織主要負責人也負有直接領導責任。因違反職業道德行為受到學校處理的教師要積極整改,所在基層單位黨政領導要對其談話教育,督促其整改。
第十四條 師德師風建設是我省高校教師隊伍建設重要內容,有關情況列入相關工作考核指標體系。學校應將師德師風建設列為二級單位抓基層黨建述職評議考核、年度目標考核和教師隊伍建設工作考核的重要內容。
第十五條 高校師德師風建設要堅持權責對等、分級負責、層層落實、失責必問、問責必嚴的原則。對于相關單位和負責人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職責權限和責任劃分進行問責:
(一)師德師風制度建設、日常教育監督、輿論宣傳、預防工作不到位;
(三)對已發現的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置不力、方式不當;
(四)已作出的處理決定落實不到位、通報不及時、違反職業道德行為整改不徹底;
(五)多次出現教師違反職業道德問題或因違反職業道德行為引起不良社會影響;
第十六條 教師出現違反職業道德行為,所在院(系)行政主要負責人和黨組織主要負責人需向學校分別作出檢討,由學校依據有關規定視情節輕重采取約談、誡勉談話、通報批評、紀律處分和組織處理等方式問責。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情節較重或社會影響較大的,學校須進行自查自糾與整改落實,并及時向主管部門和省教育廳報告。如學校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師德師風建設管理職責,學校主管部門和省教育廳視情節輕重按規定采取約談、通報批評等方式督促學校整改落實,并嚴肅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第十七條 對其他在我省高校工作的人員處理,可參照本實施辦法執行。
第十八條 高校結合學校實際情況制定本校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負面清單及處理辦法,并報省教育廳備案。
第十九條本實施辦法由省教育廳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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